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改建议

本建议为针对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所撰写。本建议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说明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应纳入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说明我国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第三部分为总体性建议;第四部分为针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文中数据来源为同语《中国LGBTI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权益(待审阅稿)》。
热点追踪 行动倡议 | lmk发表于2019年11月18日 |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儿童

  本建议为针对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所撰写。本建议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说明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应纳入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说明我国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第三部分为总体性建议;第四部分为针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文中数据来源为同语《中国LGBTI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权益(待审阅稿)》。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应保护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权益

  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指的是在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特征上属于少数群体的未满18周岁的人。因为其非正统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而难以得到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的接受和承认,甚至在生活中遭受来自多方面的歧视和暴力。这种情况不利于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核心权益的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并融入和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但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17年,教育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27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7〕第365号),教育部作出了如下答复:“有效防范基于社会性别、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的校园暴力的建议很好,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借鉴。……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将性别视角融入法律的可行性,进一步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和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负有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法律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我国的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理应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免遭歧视与暴力。多元性/别未成年人也有自身特殊的合法需求,这些需求对于实现其健康成长是必不可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未成年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也应当将这些需求考虑在内,以达到保障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权益的目的。

  我国负有尊重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法律义务。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第15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公约》第二条概述了禁止歧视的若干理由,……这种理由还包括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健康状况,例如艾滋病毒状况和精神健康。”(CRC/C/GC/15,para.8)。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应参照公约及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包括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权利。

二、我国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生活现状充满挑战,亟需修法保护其权利

  我国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都面临较为严重的挑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6年进行的《中国性少数群体生存状况——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社会态度调查报告》调查发现,样本中一半的多元性/别未成年人认为家庭对其身份的接纳程度很低(该调查有效样本量为28454,“不太接受”的32.5%,“完全不接受”的18.5%),针对这一群体的家庭暴力较为普遍。学校整体环境对这一群体也不甚友好,具体体现在学校教师对其接受程度较低,多元性/别教育严重不足,学校校园欺凌政策举措非常有限、针对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以及多元性/别议题学生社团活动空间狭小四个方面。上述调查发现,样本中四成(40.2%)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报告曾因自己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或表达而被老师和同学歧视或遭遇校园暴力。就在今年5月,新浪网、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了上榜微博热搜的“青岛15岁同性恋男孩留遗书出走”事件,该男孩在遗书中指称自己遭受班主任的“棍棒之苦”和挖苦讽刺。2016年搜狐新闻等媒体报道,安徽黄山市一名高三女生称自己因同性恋而被班上三位男孩下“春药”,警方虽介入调查,但该事件最后仅由学校根据校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力图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问题、校园欺凌问题等。这些问题与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但本次发布的修订草案并未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特征列入禁止歧视的事由,教育部门近年来发布的有关治理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内容。除此之外,实践中的情况显示,校园内由未成年人自主成立、运行的关注多元性/别议题的社团也遭受来自学校的压力。而这些社团对普及性别平等理念,支持多元性/别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立法者本次修法过程中应当看到多元性/别未成年人遭遇的境况,完善法律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身体和心理健康方面,我国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状况令人担忧,尤其是考虑到这些状况与社会整体对多元性/别群体合法需求的视而不见和这一群体遭受的普遍歧视密不可分。身体健康方面,由于缺乏非歧视性的性教育,未成年男男性行为者从事非安全性行为的比例较高,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跨性别未成年人对激素治疗的需求很高,但能够方便、安全地获取激素治疗的跨性别未成年人比例很低(《中国同志心理健康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份样本量为1625人的调查中,只有4.9%的跨性别未成年人能够方便地进行激素治疗;其他跨性别未成年人只能选择非正规途径或因此焦虑、抑郁甚至自杀自残)。间性人未成年人则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受不可逆和非必须的生殖器手术。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和身体自主权。心理健康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及多元性/别成年人相比,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具有更高的抑郁风险和更低的自我效能感(上述报告显示,LGBTI青少年的CESD-9平均分为11.60±6.17),且很多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在接受心理咨询时还遭受到歧视。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并未修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的“青春期教育”,根据全国人大网,“青春期教育包括理想教育、性教育(包括性心理、性知识、性道德)和社会生活知识教育等方面内容。”但实践中,学校对性教育一带而过,甚至避而不谈或沦为守贞教育的现象十分普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国际行教育技术指导纲要》倡导开展全面性教育,并指出,全面性教育强调帮助学生发展性知识、技能和态度,享有积极的性和良好的性与生殖健康。全面性教育的开展是基于人权原则、基于社会性别平等原则的,这样的性教育消除对多元性/别群体的歧视,给多元性/别未成年人赋能,改善其身心健康状况。另外,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仍然忽视了跨性别未成年人、间性人未成年人的特殊合法需求。

三、对修订草案的总体建议

(一) 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特征纳入禁止歧视的事由。将非歧视原则、未成年人参与原则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预防为导向的防治校园欺凌的制度,这些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处置的内容,具体应包括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增强其应对基于性别的欺凌干预能力的培训;支持多元性/别议题的学生社团。在制度设计中应强调保护学生隐私。

(三)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全面性教育,消除对多元性/别群体、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污名,保障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性与生殖健康。

(四) 教育部门应研发与最新的科学信息和知识相一致的具有多元性/别内容的教科书和课程,包括基础教育阶段的教科书和课程,以及专业教育、研究生教育阶段的教科书和课程。

(五)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各级执法和司法人员提供有关性别平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其处理有关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

(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际标准为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为精神健康从业人员提供有关多元性/别知识的培训。

(七)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际标准为跨性别未成年人和间性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激素治疗、青春期阻滞剂,以及有条件的性别肯定手术;并为医疗从业人员提供有关跨性别、间性人知识的培训;禁止对间性人未成年人进行不可逆和非必须的生殖器手术。

四、对草案的具体建议(加粗字体为修改内容)

  •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特征、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受到歧视。

【理由: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是国际上通行的反歧视事由,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反歧视事由规定过少,不利于保障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和暴力。】

  •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未成年人参与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二)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理由: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最有利于儿童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为公约三大原则。 如今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对多元性/别群体的广泛歧视和污名。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对有关自身性取向、性别认同决定事项的参与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非歧视原则与未成年人参与原则对保障多元性/别儿童权益非常重要。】

  •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心理、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适合作为看护人的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人等不适当人员代为看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理由: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但艾滋病的传染途径为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艾滋病毒,因此不应当一概而论所有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适当作为代为看护人,本条属于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性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和全面性教育。

【理由:“青春期教育”的提法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教育应当从青春期前就开始,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性侵,这与未成年人所受性教育不足、不恰当均有一定的联系。我国应当遵循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全面性教育,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理由: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和对教职员工、学生展开培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统一标准,否则学校自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培训可能有不足,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充分研究校园欺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吸收保障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免受校园欺凌的国际先进经验,统一对学校进行政策、培训和教育内容上的指导。】

  • 第四十六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真实未成年人或足以让人认为是真实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等影像信息

【理由:禁止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出发点应为保护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免受性剥削。因此应当将其限定在真实未成年人或足以让人认为是真实未成年人的范围内。 其次,应当认识到,文字与图片、视频等影像信息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涉及到非真实未成年人的文字也属于受保护言论的范围。因此应将本条设定在影像信息。】

  • 第六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理由:修订草案只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受害未成年人本人则不可以,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未成年人本人作为直接受害者当然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这一行为并未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 对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来说,其性取向、性别认同等身份为其隐私,其遭受侵害后很可能不愿告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不赋予其直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利于其权利保障,且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并建立突发事件、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控、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理由:同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控、报告、处置和协调应当承担指导职责。 本条原文的“突发事件”不足以涵盖校园欺凌事件。】

  •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疾病预防工作,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实施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伤害防控的指导和评估,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际标准为跨性别未成年人和间性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激素治疗、青春期阻滞剂,以及有条件的性别肯定手术;并为医疗从业人员提供有关跨性别、间性人知识的培训;禁止对间性人未成年人进行不可逆和非必须的生殖器手术。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教育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理由:1)跨性别未成年人和间性人未成年人在卫生健康方面有特殊需求,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忽视这种需求。2)强制性扭转治疗(包括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扭转治疗)虽然是违反我国《精神卫生法》等法规的,但在实践中,对多元性/别人群的强制扭转治疗仍然存在,未成年人在这一实践中更是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强制扭转治疗甚至成为一些家长对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或结果。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已经实现了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的去病化。未成年人进行与性取向、性别认同相关的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应以肯定性疗法为原则。3)在进行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时,应特别注重保护其隐私。在实践中,存在着学校心理咨询室老师将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告知校方的情况,这种实践严重侵害了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并可能引发对其的歧视和暴力。】

  • 在“第六章 政府保护”中增加一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各级执法和司法人员提供有关性别平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其处理有关多元性/别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

【理由:执法和司法人员作为处理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多元性/别知识,否则极易在处理有关多元性/别未成年人涉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的事件中处置不力,甚至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并且可能会使多元性/别未成年人倾向于不向公权力机关求助。】

  • 在“第六章 政府保护”中增加一条 教育部门应研发并鼓励使用与最新的科学信息和知识相一致的具有多元性/别内容的教科书和课程,包括基础教育阶段的教科书和课程,以及专业教育、研究生教育阶段的教科书和课程。

【理由:虽然我国早在2001年《精神疾病分类诊断标准第三版》就基本实现了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去病化。但在多部2001年之后出版的教科书中仍然存在着认为同性恋、双性恋是“性变态”的陈旧表述。这样的表述,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实践中,还存在着基础教育阶段心理卫生课教师、专业教育及以上阶段心理学教师在课堂上讲授认为同性恋、双性恋是“性变态”的情况。 未成年人享有获取有关多元性/别知识的准确信息的权利,教育部门应当牵头保障未成年人的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