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彩虹旗事件起诉

最近两位清华学生因彩虹旗事件被学校处以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特就此事写文简单讨论一下诉讼策略,只讨论程序,不讨论实体。
倡导资料库 行动指南 | lmk发表于2022年7月19日 | 关键词: 教育 行政诉讼

一、高校处分行为本身不可诉

高校自己作出的处分决定水分多大就不用说了。但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不支持就学校对学生处分行为进行诉讼,其理由是在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法院明确「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些不涉及到对学籍、学位的处理(即非受教育者基本权利),属于「内部管理行为」。

二、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生申诉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校内申诉。第六十条规定: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其次, 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六十二条规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可见在本案中,清华大学的两名同学是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始走申诉流程的,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时效。

三、可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意见起诉

虽然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直接就学校的处分起诉,但正如一位说的,想告怎么都能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辖区内高等院校学生不服高等院校给予处分申诉并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而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意见的时刻,就是一个不可诉的行为「变成」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的时刻。 可见在本案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为清华大学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在两位学生对清华大学所作的复查决定存在异议后,对两位学生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予以处理的行政职权。而对这一行政行为不服,显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和诉讼

四、隔靴搔痒聊胜于无?

当然,这个诉讼路径并不直接针对清华大学的处分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对处分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具有一定的意义。 然而我个人还是认为,如果舆论可以,那更有用。

以上,和大家讨论。